《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等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