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人是指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替其委托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请求查处侵权案件或者办理其它有关商标事宜的人。商标注册和商标保护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当事人本身有时难以胜任,这时可委托商标代理人办理有关商标事务,既省时又省力。但是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接受委托,充当代理人的,只有国家工商行政家务事局商标局认定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的才有权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事宜。1994年7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并实施的《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商标代理人资格经考核产生。已取得律师、专利代理人资格或者从事过5年以上商标业务工作的,或者经过两年以上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学习,取得相应文凭的,经本人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取得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应在一个商标代理组织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没有取得资格证书且未受聘于一个合法商标代理组织的人员,不得为他人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商标事宜。也就是说,不但没有取得了资格证书,但若不在一个合法的商标代理组织(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内工作的,也不能代理商标业务。所以当事人委托代理商标事宜时,应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由该组织来指定其具体的商标代理人来办理。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商标代理人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案件有关情况,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当事人委托代理商标业务时,只能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而不能委托某个商标代理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委托国家工商局指定或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也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它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国际注册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办理。 申请商标注册应提交下列文件:(1)《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2)经代理组织代理,须附送委托书1份;(3)商标图样10张,需指定颜色的,需提交着色图样,并附送黑白稿1份;(4)《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5)直接到商标局递交申请的,须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6)有关证明文件,如申请人用药品商标的,须附送卫生、医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或经营的证明文件;申请烟草制品注册商标,要附送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在报刊、杂志上申请注册商标,要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厅(局)、总社会颁发的报纸、杂志登记证复印件;(7)缴纳商标注册申请规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