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主要规定于《宪法》和《义务教育法》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其他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宪法》规定了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义务教育法》则系统全面地规定了公民接受九年义务受教育的具体权利内容、权利的保障以及侵犯受教育权的法律后果等。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平等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