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人指的是以公司作为债务人所形成的债的关系当中,有权请求公司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主体。主动债权人指的是和公司发生契约之债的债权人。契约遵守当事人意思自主原则,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签署,契约才能成立生效。公司债权人透过契约而与公司发生债的关系,是基于其意思自主的结果,性质上是主动促成债之关系发生的,所以该种公司债权人称为主动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