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在40岁以下的职工医药费超过1500元,医疗可报销65%。在二级医院就诊的在职员工医疗可报销60%。如果是三级医院,那么职工可以通过医保报销50%。超过45岁以上的在职职工,门诊如果付费超过1500元,那么可以报销75%的医疗保险,在二级医院就诊的医疗可报销70%,3级医院就诊员工医疗可报销60%。

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五条: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500元。在职职工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在职职工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