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的现金和财物,表示双方愿意结婚的诚意。若一方的给付不是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不得已而给付的,在当地不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时,是一方完全自愿给付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则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的性质。

感情不和分手婚前给女方的彩礼能要回吗 

在一方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向对方支付了彩礼,现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欲分手或离婚,在具备三种情形下时,一方要求对方返还给付的彩礼,对方应当返还:

(一)只有结婚的约定,即只是订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方应当返还彩礼。

(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有的地方认为举行结婚仪式后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现要离婚,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对方应当返还。

(三)因一方婚前给付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时绝对困难的,即由于一方彩礼给付,使自己无法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

离婚时哪些情况需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由此可以看出,退还彩礼的前提是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后是否共同生活以及是否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在过程中还要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困难,出于解决社会矛盾的目的,综合考虑彩礼和财产的处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