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已经到人民检察院的,不能撤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发现案件存在法定情形的,应当撤销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的,说明案件的情况不能进行撤销,只能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的,应当将不起诉的决定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