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依据。先写明事实结论,然后叙明罪犯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

(2)减刑的理由。应当依事论理、依法论理。

(3)法律依据和建议事项。

从条件上看,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情况。可以减刑,属于授权性规范也称必要性条件,即在罪犯具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时,可以考虑对其减刑。罪犯最终能否减刑,还要受到减刑起始时间、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减刑比例等情况的制约。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4、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期刑,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