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马,刑律名,属于古代蒙古人对犯罪的一种刑罚——罚牲。罚牲有罚牛和罚马两种。罚马视犯罪情节轻重,分为:有五,即罚五匹马;有七,即罚七匹马; 有十, 即罚十匹马; 十以上则累计,至一百为止, 即十以上每等加十, 一百为最高等。凡是犯人交不足所罚牲畜之数者,则予鞭打。每缺牲口一头, 折鞭二十五, 但最多不得超过一百鞭。如果被罚者无牲可罚,除对被罚者鞭一百外,令该犯人所属之佐领或于佐领再择一人设誓,三九以上令管旗章京设誓,以保证确实无牲可罚。如有隐瞒而后别经发觉者,除仍以其所隐之牲罚补外,设誓之人罚一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