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口粮田就是自留地;2、《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由此可以认定你所说的“口粮田”的所有权人是村委会。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据此规定,原告方如果主张1.669亩地是自己承包经营的,那就应该提供承包合同予以证明,但你并未提及该合同,只提到被告方有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这就是纠纷的关键所在。如果1992年的承包不能证明合法有效的话,村委会此后的发包行为并无违法。3、法院两次处理都符合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你们之间的争议正是使用权的争议。《土地管理法》属行政法范畴,不属民事案件,所以第二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上诉和向检察院反应,由检察院提起抗诉都没有用。要解决纠纷,前提就是明确行政关系中的承包经营权问题,你应当向有关的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在承包经营权问题得到解决后,也就是政府认定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合法有效以后,原告方便可以提起民事方面的侵权诉讼。如果承包经营权问题解决不了,主要原因就是原告方拿不出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这样,原告也只能安于现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