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被告人将中山市天乙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乙公司)百余吨废油渣,运至佛山南海区丹灶镇境内非法倾倒,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1100498.77元。在南海区检察院支持和督促下,南海区丹灶镇政府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近日,南海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苏国华、郭永由、江剑锋3人有期徒刑,各处罚金,同时赔偿原告102.5499万元损失,天乙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这标志着佛山首宗公益诉讼案一审胜诉。非法倾倒废油渣造成重大污染2006年11月,被告人苏国华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中山市天乙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将该公司的含酚工业废液运出处理。而天乙公司没有审查苏国华运输、排放危险废物的经营资格,也没有按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有权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转移,就把这批废油渣交给苏国华处理。2007年1至4月期间,苏国华雇佣郭永由、江剑锋和一名外号叫“四川仔”的男子,驾驶车牌号为赣F/32668的改装货车,将总共百余吨的废油渣(每车约17吨)运到丹灶镇,并分六次排放在樵丹路、金沙医院南边空地、大洲河等地,造成排放地周边地区严重污染。据统计,污染造成当地1万多亩农作物无法正常灌溉,4公里长的河涌内鱼虾死亡,4000多名居民被紧急疏散,10多名群众入院治疗,造成财产损失110多万元。同时,污染物直逼北江饮用水源,威胁沿岸几十万名群众的饮水安全。检察院支持督促丹灶镇政府起诉该案是佛山首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南海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了诉讼。2008年3月20日,南海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苏国华、郭永由、江剑锋均被以重大污染事故罪判处1至3年有期徒刑,并处以2000元至1万元的罚金。而天乙公司则被广东省环保局处以25万元罚款。在成功追究这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制造者刑事责任的同时,南海区检察院认识到,3名被告人以及天乙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并造成国家和集体巨大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环境污染损害侵权赔偿责任。因此,该院决定以该案为试点,开展公益诉讼方面的首次尝试,遂支持和督促丹灶镇政府作为原告,对天乙公司和3名被告人提起诉讼。2009年4月27日,丹灶镇政府以原告身份向南海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诉称天乙公司和3名被告人带来的污染,造成经济损失340.3399万元,诉请法院判令4被告对上述经济损失和诉讼费用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南海区检察院同时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