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民警一个人录笔录不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属于违规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第四十条 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五十七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公安的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在询问查证的间隙期间,可以将违法嫌疑人送入候问室,并按照候问室的管理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录笔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第四十三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