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拿14个月的失业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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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中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中止情形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按照现行标准继续领取其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按月发放。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或者因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阶段性停工停产时,采取措施稳定岗位,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可以享受稳定岗位补贴,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的,失业保险基金随本人转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失业保险基金的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