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专利律师张浠娟自产自销的产品被告侵犯他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可请求宣告涉案新型专利无效。当涉案专利被宣告维持部分有效的,涉案专利权的必要技术特征就会增多。当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包含同样这么多必要技术特征的,不侵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人享有“一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有六项权利请求。专利权人以某建材公司自产自销的××装置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为由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之诉。原审法院对被告某建材公司厂房内的一台机械设备进行证据保全。根据专利权人的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持范围最大,以权利要求1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比对权利要求1和被控侵权的机械设备,法院认定:机械设备包含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机械设备已落入在原告专利保护范围内,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建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李某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某建材公司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而且某建材公司在一审期间两次针对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二审期间,涉案专利权已被复审委员会第15×××号和第1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部分无效,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3等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2等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因此,将涉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2确定为该专利权保护的最大范围。由于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明显多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该机械设备没有包含权利要求2中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该机械设备没有落入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该专利权的侵犯。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重点阅读:在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针对侵权的抗辩之一是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一审程序中,虽然涉案专利处于无效审查程序中,但作为一个被核准注册的专利,在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之前,其专利权始终是有效的。因此,一审法院将机械设备与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后判决某建材公司侵犯李某的专利权。二审程序中,由于涉案专利被审查决定宣告部分无效,维护部分有效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权利要求1而言,增加了更多的技术特征。这样,由于机械设备没有包含权利要求2的同样这么多的技术特征,就不构成对该专利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