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办理需要的证件:1、房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房产所属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和复印件。4、房屋已经质检合格的证明和竣工证明文件。5、房屋的测绘报告,确定房屋的面积界定。6、登记申请人的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文书。7、登记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