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很多物权转移都是以登记来决定的,包括不动产的房屋土地等,还有就是动产的汽车、船舶、航空器等等,而且很多民事纠纷就是关于船舶所有权转移的认定而产生,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动产中以登记为转移的船舶所有权是怎么规定的。

一、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1、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船舶的性质属于动产,但此种动产具有其特殊性。因此,《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船舶所有权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享有一些法定的特权,如责任限制等

二、船舶所有权取得

1、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主要形式有购买旧船、继承、赠与、保险委付等。

2、根据我国《海商法》第9条的规定 ,无论通过哪种形式取得船舶所有权,均需签订书面合同,并经登记机关进行所有权登记,未登记的船舶所有权取得合同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 ,但不可对抗第三人。

3、我国《物权法》在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船舶所有权转移

1、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通过买卖、继承、赠与、委付等方式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拥有。按照《海商法》第9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判断船舶所有权转移的唯一标准就是审查船舶是否交付,变更登记仅仅是对抗要件,不是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