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拘传一般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不用先经过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传,侦查人员可以使用戒具。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决定适用该强制措施。

(1)如果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则不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拒不到庭和拘传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六条 强制措施程序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