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伤 保 险:工伤保险费:是指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的费用。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和工伤保险基金1.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2.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1.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2.视同工伤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不认定为工伤情形:(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劳动能力鉴定(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待遇(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3)康复性治疗费。(4)辅助器具装配费。(5)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提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3.遗属待遇(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的配偶每月发给本人生前月工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最终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五)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途径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途径: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②住院伙食补助费;③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④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⑤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⑧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1)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另外,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原所在单位负债。(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势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4)工伤职工评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5)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