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且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可以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

已经按普通程序收取了诉讼费的,退回一半,按简易程序收取了诉讼费的,本身就按减半收取,因此撤诉后不再退回诉讼费。

【法律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