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产权结构应包括四个基本模式,即国有产权、公司产权、独资产权、合伙产权。

1、公司企业产权

这是不同于国有产权的一种产权形式。目前在我国商业中,可以由发起人发行股票,采用募股设立或发起设立组建这种公司企业;也可以通过国有企业出售股份的形式,将国有股份企业转变为独立的公司企业。

2、独资企业产权

独资企业是由个人出资经营的企业。企业照章纳税后,利润独享,产权和管理权密切结合。企业所有者可以雇佣管理者、劳动者组织经营活动。

3、合伙企业产权

合伙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共同出资,为谋取利润而共同经营并归投资者共同占有的企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归个人所有,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扩展资料:

制度改革模型

国有企业产权就其经营方式而言可分为四种形态:

1、国有国营:这类企业包括军工、铁路、交通、邮电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公用企业,其所有权与经营权仍由国家掌握。国外经验表明,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实行国有国营还是十分必要的。

2、国有企业经营:这是我国现行商业产权制度的主要形式。国有企业经营的企业财产,按宪法和公司法规定归国家所有。

这种产权形式中产权主体具有双重性,即国家是产权的终极所有者,企业拥有法人所有权,它由终极所有权决定和控制。

为了使产权主体具体化和人格化,可建立“国有企业托管制”,即把国有企业的产权委托给企业经理代管。

3、国有股份制:目前国有股份制在我国一些大型商业企业里已经开始实行,但现行国有股份企业依然存在着产权模糊不清、缺乏风险机制,不能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等问题。

4、国有民营:国有民营,以所有制来看企业仍归国家所有。为了改变以往所有权和所有者(企业职工)严重分离的状况,把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如一个商店)交个人或集体经营,使部分国有资产和它的所有者直接结合起来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