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4、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5、满足国家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

二、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副食品类商品经营面积的证明文件;

4、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申请表;

5、食盐转代批发委托书。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向所在地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申报;

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所在地省盐务管理局提出,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