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方式及赔偿金额。第二条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赔偿:(一)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二)造成财产损坏的,赔偿修复所需费用或者按照损害程度予以赔偿;(三)造成财产灭失的,按违法行为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赔偿;(四)财产已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五)扣押的财产因民航行政机关保管不当或不依法拍卖、变卖造成损失的,对直接损失部分予以赔偿;(六)造成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七)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确定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