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八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解释若干问题(二)》中也赋予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但异议债权的诉讼程序并非必要程序。考虑到效率,如果债权人和清算组通过进一步核实,可以确定异议债权,则不必通过诉讼解决。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机关。《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行使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权利,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债权人异议是针对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异议债权诉讼程序的被告应为公司。此外,由于异议债权诉讼具有确认诉讼的性质,一旦人民法院对异议债权做出裁决,就确定了债权的性质和金额。为了维护裁决的公信力,不得对其提起异议债权诉讼。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第五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五)向股东会提出建议;(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质疑或者建议。监事会,没有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除本法规定外,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批准。监事会应当记录所议事项的决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第五十七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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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