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3个月一次、3个月多次、1年多次共三种

1、探亲签注(T)发给申请赴香港或澳门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就业的亲属的申请人。

2、探亲签注分为3个月一次、3个月多次、1年多次共三种。

3、持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14天,持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4、关于3个月多次探亲签注的解释:

(1)持证人只能在签注上所指出境有效期内获准从内地出境。

(2)持证人能在香港或澳门逗留至首次进入香港或澳门当日起计算的第90天。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有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就业的。"亲属"是指:配偶,子女、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2、探望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或3个月多次签注。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1次签注。

3、与香港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团聚类申请人可申请1年多次赴香港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