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即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共同进行审判工作并对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合议制是集体审判案件的制度。按照合议制原则组成的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的权利是平等的;对于案件的调查、审理、裁判以及审理案件中一切重要问题,都必须经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研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合议制的具体方式在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中有所不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在第一审程序中,无论是基层人民法院还是中级、高级乃至最高人民法院,都应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一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即合议庭人员全部为审判员,不吸收陪审员参加;二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和审判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在整个审判过程中,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陪审任务期间,有权审阅全部案件材料、参加案件的调查、开庭审判以及参加对案件的评议,有义务秉公办案。无论是否有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在第二审程序中,必须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一律由审判员组成,不吸收陪审员参加。第二审合议庭成员的人数也必须是单数。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发回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审合议庭成员不能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对于按审判监督程序再次进行审理的案件,合议庭的组成要根据原审的审级来确定。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是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无论是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还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都不能由原来的合议庭审理,原来参加合议庭的成员也不能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人笔录合议庭成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有贪污受贿、掏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