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发放年终奖是用人单位自主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并非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法律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一定发放年终奖,也没有发放的具体规定。

因此,劳动者不可以强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对年终奖的具体发放方法作出约定。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发放年终奖,用人单位就应该根据约定履行自己承诺的义务。

其次,就其性质而言,年终奖也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之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奖金包括生产奖;生产奖包括年终奖(劳动分红)等。因此,年终奖从狭义讲是一种奖金,从广义讲属于工资性的劳动报酬。

第三,怀孕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降低。年终奖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女职工在怀孕、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对此,国家相关法律对于女职工怀孕期间有着特殊的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