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被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是指:(1)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2)现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3)兼职仲裁员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不满两年的;(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5)担任过与本案有关联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和代理人的;(6)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或者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7)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二、仲裁员回避由谁决定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