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3个工作日内,各地规定不一样,详情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民族科
申请者应向县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已经填写好相关内容的《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证明材料,本人及其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本人及其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少数民族一方父或母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登记表复印件一式三份,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如其父母中的少数民族一方或双方是在2000年后更改为少数民族的,还需提供其父母更改为少数民族的情况说明。申请者是现役军人或少数民族现役军人子女的,需提供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工部门和入伍前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县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在完成审前调查、初步审核、公示等步骤后,以正式文件并附申请表等全套材料,上报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复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