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有偿合同又称“有偿契约”,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合同是其典型。其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均有给付义务,当事人双方所为的给付具有财产内容。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支付对价,但也要承担义务。

扩展资料:

无偿合同的违约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原有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统一合同法所采用的严格责任原则,是与国际惯例接轨,适用于权利、义务对等的有偿合同毋庸置疑,但并不是无过错责任的绝对化,对于有效成立的不支付对价的无偿合同则要区别对待,应采过错责任为宜。

2、解决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偿合同在实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符合损害赔偿的宗旨;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采严格责任有违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则;分则关于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的相关条文表明应采过错责任;基于国外立法例的参考,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应采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