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一旦经过公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就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离婚协议公证后,一方反悔的,应当更改离婚协议的内容。另一方同意变更的,双方应当按照第一次公证程序向公证处再次公证离婚协议。自行变更或者重新约定的离婚协议不能与公证生效的离婚协议对抗。但是,如果一方不同意变更,反悔的一方坚持变更公证的离婚协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变更由人民法院决定。需要注意的是,经公证的离婚协议只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公证的形式确认,不具有直接执行力。离婚协议必须在离婚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