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费用减免:(一)法定减免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2、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二)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允许降低诉讼费用:1。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不可持续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和安置对象;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其他需要减少的情况。人民法院允许减少诉讼费用的,减少比例不得低于30%。(定免交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执行的费用不得由申请人提前支付。2、离婚案件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支付受理费和申请费。(四)酌定免交当事人的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免交诉讼费用: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无其他收入的;3、其他需要免交的情形。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