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投标争议的概念:因招标投标当事人权益发生的纠纷。(2)招标投标当事主体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民事主体指招标人和投标人(还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行政主体指进行行政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授权机构。(3)招标投标争议的类型按照争议的当事主体分为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两种类型。民事争议是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行政争议是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4)表达和解决招标投标争议的方式1)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解决方式。民事争议包括招标文件争议、招标过程争议、中标结果争议和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四种。对于招标文件争议、招标过程争议和中标结果争议,表达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异议(质疑)和投诉;对于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表达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①异议(质疑)。异议是指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和主张权利的行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处理异议和质疑的主体。《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表达争议的方式是异议和质疑。《政府采购法》规定投标人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表达争议的方式是质疑。投标人提出异议或质疑应注意以下事项:A.投标人的异议和质疑要在一定的时间内提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B.异议和质疑应由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C.异议和质疑应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D.异议和质疑的对象可以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是其他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E.异议和质疑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由法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投标人公章;F.投标人应该在异议和质疑书中明确表明提出异议和质疑的事项、理由及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G.投标人应该对异议和质疑中举证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提出的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H.投标人不能滥用提出异议和质疑的权利,否则其行为可能构成干扰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而受到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罚。②投诉。投诉是《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赋予投标人的行政救济手段。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处理投诉的主体。③协商。通过双方的沟通、协调,在互谅互让、平等友好、公平合理、利益补偿的原则基础上达成一致的争议解决方式。④调解。由第三方出面,通过调解和相互妥协解决争议的方式。⑤仲裁。争议双方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必须达成仲裁协议。⑥诉讼。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也无法达成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所有民事争议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得到解决。当事人应在诉讼时效内提出诉讼。⑦其他表达民事争议的方式。A.借助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内部监督。B.借助于其他部门的监督职能。C.借助于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D.借助于社会舆论监督。1)招标投标行政争议的解决方式。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①行政复议。行政监督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是处理行政复议的主体。②行政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处理行政诉讼的主体。(5)表达和解决招标投标争议的程序1)属于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争议的《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可先提出异议(质疑),再采取投诉的方式。投标人也可以不经异议(质疑)而直接采取投诉的方式。《政府采购法》质疑是投标人投诉的前置条件。必须先提出质疑后投诉。2)属于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的,应按照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解决争议。协商和调解是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当协商和调解不能解决争议时,可仲裁或诉讼。相对于诉讼,仲裁的时间较短、效率较高,争议双方应优先选择仲裁。发生招标投标行政争议,民事主体可以首先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后结果不满意的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