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传唤是司法机关为通知当事人到达指定的时间、地点而采取的措施。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者住所、单位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件。传唤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及时规划和处理,并且必须使用法律规定的传唤所需要的传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