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专项债券是在企业债券制度范围下,针对相关行业、产业的发展特点,统筹债券支持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相关领域、具有示范作用的债券品种。在专项债券相关规定中,单只专项债券既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对应多个项目发行。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专项债券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对于一般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担保,而对于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为保证。

单只专项债券可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对应多个项目发行。不过,尽管它有两种发行方式,但它必须对应单项政府性基金或者是专项收入偿债。

法律依据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