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不久,就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政策。从1982年开始,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当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关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的意见,制定了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对于自愿一生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申请独生子女父母的荣誉证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收到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夫妇,从收到证明书的月份到孩子14岁,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一方收到证明书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是独生子女1990年7月1日以后)。根据地区不同,独生子女费的支付标准也不同。

相关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