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有增值税应税出售行为,每月出售总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当期房地产出售金额后,小规模纳税人获得的货品、服务、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出售额,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出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具;3、古籍;4、可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科学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免费援助的进口资料和设备;6、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