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现象如此频发的原因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层面

“老赖”现象之所以大面积出现,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借贷问题上的过错。首先,对于债务人,有偿还能力而拒绝偿还到期债务是自身道德素质低下的表现;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拒绝偿还债务,更凸显出了债务人蔑视国家法律的恶劣行为,公然对抗国家司法尊严,法制观念极其淡薄。另外,债权人也难辞其咎。在权利受损时没有及时维权,判决生效以后大多数也未积极主动地关注法院执行动态以及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尤其是执行中止以后。生活中不乏很多债权人仅仅是等待法院去执行,自己则“躺在权利上睡觉”。

二、法院审判执行制度层面

我国法院长期实行的审执合一,即由法院内部设置执行机构,执行生效判决。由此引发两个问题:第一、法院在审理本辖区内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同时,还需要执行已生效的判决,“效率与公平”便成为选择的难题。在法院人手不足、案件繁多的现实情形下,选择的天平更多的倾向于“效率”,本就执行困难的案件在没有相关人员督促的情况下就更难执行。 第二、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出现法定中止执行情形之后,执行即告中止,相应的带来一个执行长效性的问题,如何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及时执行财产,不及时解决就会让本该能够执行完毕的生效判决再一次“搁浅”。

三、社会现实层面

出现这么多“老赖”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诚信体系尚未构建完成。大面积“老赖”会阻碍诚信体系的构建,但是整个社会的诚信度也会影响社会的“老赖”数量。其次,作为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部门在对待法院生效判决上并没有给公众起到很好的表率作用。微信公众号“金融深度”统计全国有 20 个市、区县一级部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澎湃新闻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对该信息进行一一核实,此名单全部属实。此外,面对债权人和法院的不断紧追,债务人往往能够通过简易的操作就能将钱洗白或者另设公司账户转移财产,这也是构成“老赖”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