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者领取经营权证的,应当分为两种情况:(1)夫妻双方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具有承包主体资格。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民法关于共有物分割的原则,分割承包土地的经营权。(2)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归城镇居民一方所有。二、婚前一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1)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方法划分土地承包责任田的,无论离婚当事人是否属于同一经济组织,法院都不支持迁入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的土地。(2)迁入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法院只处理一方婚后增加的承包土地。原则上补充部分归婚迁移一方,但有承包人其他成员份额的,应当扣除。3、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的,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不迁入一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予支持。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