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不能就离婚、子女抚养或者离婚后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法律制度。一方向人民起诉,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者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调解不适用于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定调解书。考虑到居委会(村委会)、单位及其亲友调解的现实,为了克服法院长期调解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调解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但适用特殊程序、监督程序、序、宣传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婚姻关系确认案件能调解的民事案件。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