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责任是指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实际上就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有限责任是“无限责任”的对称。指债务人以法律规定的财产范围对某种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可分为人的有限责任和物的有限责任。前者指债务人仅以一定的最高财产额为承担责任的限度。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破产后所负的一切债务,仅以其入股的数额为限承担责任

后者指债务人仅以特定的财产为负担责任的限度。如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所负担的责任,仅以所继承的财产为限。

扩展资料

有限责任制度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产生,是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产物。但是,有限责任制度并非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它有其一定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继承人的有限责任适用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非为继承人原因而生。否则,当遗产不足以偿清债务时,继承人应以自己个人的财产进行清偿。

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也有其条件,即应以股东和公司人格的彼此独立和相互分离为前提。

首先,公司法人人格须独立于股东而存在。公司要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必须遵循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的原则。

如果没有公司和股东的彻底分离原则,而让公司财产仍由股东支配并按合伙方式或无限公司方式组织经营的实体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从而使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即除出资或缴纳股款外不承担任何责任),是与法律的公平、正义理论相违背的,也难以让公司债权人所接受。

因此,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必须贯彻股东人格和公司人格彼此独立和分离,千万不可让二者人格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