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

抢夺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刑期。谓公然夺取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财物管理人的面,公开夺走其财物,并且这种公然夺取没有采用暴力或暴威胁,否则将构成抢劫罪。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秘密窃取,即犯罪嫌疑人用自以为不会被财物控制人发觉的手段窃走财物。

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共同之处在于,两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都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且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两罪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抢夺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体现为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不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抢夺罪的客观方面则是,采取公然夺取的方式,有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