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需刻制公章的,须经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批准,并办理公章刻制换信手续。刻好后须将印章送交公安机关盖章备案。

一、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单位刻制公章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社会团体刻制公章的应提交市民政部门证明;企业单位刻制公章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法人代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更换公章的应同时上交原使用公章。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安分局综合服务大厅治安业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出具同意刻制公章信件,申请人持介绍信到指定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到本市范围以外刻制公章的,须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办理换信手续。

扩展资料:

新办企业持工商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或上级主管单位有效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企业经营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科办理,因印章损坏或变更需重新刻制的,还需将原来的印章一并交回公安机关统一消毁。

印章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刻制单位印章,需办理《刻章许可证》凭刻章许可证到经公安机关核定的刻章企业刻制印章。刻章许可证到当地公安局治安科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