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5)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要的活动场所及设施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需要提交申请材料:(一) 登记申请书(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原件1份;另需附举办单位登记成立的证书复印件或举办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有许可证的交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场所使用权证明(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五)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原件1份);(六)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拟任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七)章程草案(按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范草拟。原件1份,需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