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或者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之间发生纠纷和争议,即行政争议时,作为行政争议一方的行政机关依法设置解决争议的组织和途径,直接解决行政争议。这是世界各国都有的制度,在我国称为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扩展资料:

行政复议的优势:

一是专业性。行政复议机关仍是行政机关,本身拥有各行各业的专家,具有解决相关行政争议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经验和条件;

二是便捷性。程序相对简便快速;

三是低廉性。行政复议不收费;

四是范围较宽。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以合法性审查为限。行政复议的审查既可以审查合法性,也可以审查合理性,对当事人保护的范围更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