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纠纷之间的区别?

既然已经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做出了区分,而事实上在我国民法案由的划分上已经严格地把这两种情况作为两个案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是作为侵害人身权利的一类案件,而医疗服务纠纷是服务合同纠纷。医疗事

故损害赔偿是医院的医护人员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因过失直接造成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操作导致功能障碍而导致的损害赔偿。医疗差错造成的损害赔偿是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当事人也不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只是对医护人员在诊断治疗中的失误而导致的损害赔偿。在这种赔偿案件中往往是双方各执一词,莫终一是。在鉴于此,对此类纠纷应该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医疗方承认有过错,而且已经掌握并确认了过错的内容和程度,患者一方也表示认可。法院则可以根据过错大小、损害程度进行赔偿。

(2)双方争议较大又无法达成一致认识的,应该进行医疗差错鉴定。这里特别强调和注意的是进行的是医疗差错鉴定或者叫作医疗过错鉴定,而不是医疗事故鉴定。什么是医疗过错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何颂跃在《人民法院报》刊载的《医疗纠纷分类鉴定》一文中明确指出,“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对受理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方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其造成的损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委托具有专门知道的人进行的分析、评定和判断,其实质是司法鉴定。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和组织监督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同时该文还特别强调“医疗事故鉴定应该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有关医学专家,运用医学和法医学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而不是委托给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因为:A、医疗事故鉴定必须由鉴定人签名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诉讼证据必须在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同时,还应符合鉴定的法律特征,即:由人民法院决定、委托鉴定,鉴定结论在诉讼阶段作出,实行鉴定人的责任制和出庭制等。医疗事故鉴定不具备以上特点,不应该、也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前置程序及前提,不能成为诉讼中的有效证据。况且,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没有认定的医疗行政领域的医疗事故,并不等于没有民事侵权中的医疗过错。B、医疗过错的鉴定不仅仅是单纯的临床医学的鉴定过程,必须运用法医学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分析判断。例如,对病历资料修改、变造的技术鉴定,对患者原发性损伤的损伤时间、致伤方式的鉴定等。C、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组织的医疗过错鉴定,是以第三方地位居中进行的鉴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签名盖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严格的监督管理、错案追究和鉴定人出庭制度,能有效保证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司法审判的严肃性、权威性。医疗过错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及医疗事故罪鉴定构成医疗纠纷鉴定的统一、完整的体系。对于经过鉴定,医疗部门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医疗差错鉴定的内容。目前我国医患纠纷中常见的是医疗事故鉴定,即对某一医疗事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我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必须构成医疗事故才能赔偿,而是有过错就应该赔偿。医疗差错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有着不同的内容和要求。其鉴定的内容应该包括:第一、有无损害后果。这里说的是损害后果是指在医疗过程中不应该出现的后果。而不是医疗单位为了给患者治病经患者或其法定代表人同意而采取的治疗行为。如:截股、摘除病患器官;也不是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措施本身造成的副作用与损害结果;更不是因患者自身疾病发展造成的不可逆转的结果,如,患癌症手术后几个月患者死亡。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治了病治不了命。第二、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即是诊断有误,还是手术方案不当或手术技术不高,或者是手术的对象错误。第三、医疗单位在违反合同义务方面的行为对造成损害后果上责任的比重。第四、医疗单位的病历有无问题,是否有篡改、伪造等情况。如在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先是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患者进行了鉴定,认为根据有关医疗事故的认定的原则,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不服,法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患者进行法医鉴定,鉴定结果是:一、医院在手术中将患者误认为疝气,导致右侧移位可能性较大。

二、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术前检查不完善,诊断欠清楚。

(二)术者经验不足及未注意后的位置。

(三)病历书写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疝修补的手术记录与术后病历的记录不一致,且存在矛盾。患者位置尚好,未见本质上的损害,仍存在右侧备胀痛等表现。依照有关规定,此情况不构成伤残。从此法医鉴定可以比较清楚地了解医疗方面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大小,是否造成损害,是否应予赔偿。较之医疗事故鉴定的笼统地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更有说服力。无论是赔偿还是不予赔偿,对医患双方都更容易接受。

(4)注意对医疗行为有缺陷,但属于医疗水平或对疾病的认识不同而造成的损害不宜适用赔偿。在实践中,在疾病的诊断或治疗中,还不能一下子就十分准确地判断疾病的性质,或者开始对疾病进行了判断,并按此判断进行手术,但后来经过进一步分析化验,对该病的认识又有不同的认识。对于此类情况,不宜判决赔偿。

(5)由于其他原因致伤致死,医疗单位没有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如在一些医疗纠纷中,受害人完全是由于其他原因(如交通事故、被杀、被抢、斗殴、意外事件等)致伤,而在抢救过程中由于伤势严重或医疗条件较差而未能抢救过来。对于医疗单位没有过错的不应令其承担责任。

针对于是三者都是医院方需要和是患者进行明确进行协商的。病患者如果认为在服务方面对自己有所欠缺的话,可以要求医院方进行整改,做出一定的赔偿,但是医院方也可以进行拒绝,但有明确的证据据才行。但如果是因为损害问题的话,那么医院方肯定是要对受害者进行相应的事故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