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如果需要移送管辖,应当符合下面几个条件:第一,案件已经受理;第二,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权管辖,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行立案受理本案件;第三,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如果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不能再自行移送给其他法院,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除了移送管辖以外,还有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等方式改变案件管辖。指定管辖指的是当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指的是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确有必要时,经过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