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1、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将所有的诈骗所得的财物全部挥霍,且无力偿还的,或者多卡恶意透支的等等。

2、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犯禁;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