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尊重儿童的个人意见外,收集有关的有利证据最有可能确保儿童的监护权,包括以下方面:1、收集双方基本条件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生活条件、教育程度、品格培养等,通过对双方基本条件的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2、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原则,是不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3、在许多情况下,真正照顾子女的不是丈夫和妻子,尤其是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4、儿童的意见非常重要和笼统,在处理教养问题时,法庭将认真听取十岁以上儿童的意见,并将书面记录写入文件;5、考虑到法官决定儿童监护权归属的因素,在辩论中,主要围绕谁更有利于儿童成长这一中心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