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算婚前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