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配偶、父母(养父母)、子女、直系兄弟姐妹死亡,市内可请丧假3天;本省外地可请丧假5天;外省可请丧假7天;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市内可请丧假2天;本省外地可请丧假4天;外省可请丧假6天.
1. 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了《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2.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3. 因《通知》仅限国营企业员工,而《劳动法》也没有具体讲丧葬假。因此,国家对丧葬假问题没有详细规定。这个由各地、各企业自行决定具体规定。
不过一般单位都会参照这个执行的。